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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常用词语
发布时间:2020-06-08 作者: 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委法治在线专题网站

【云南省世居少数民族】 世代居住在云南境内并形成村庄、街道等聚居群落的少数民族。云南省人口在6000人以上的世居少数民族有彝族、白族、哈尼族、壮族、傣族、苗族、回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瑶族、景颇族、藏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普米族、蒙古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水族、满族、独龙族25个。

【云南省跨境少数民族】 指历史上形成的,在地域上相连,分居于不同国家的同一民族。云南省有彝族、哈尼族、壮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瑶族、景颇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怒族、德昂族、独龙族16个少数民族跨境而居。

【云南省特有少数民族】 在中国少数民族中,白族、哈尼族、傣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景颇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15个少数民族,80%以上人口分布在云南省,称为云南省特有少数民族。

【和平协商土地改革】 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是新中国建立后,云南在边疆民族地区土地改革的一项创新和经验。1952年12月,中央批准西南局《云南省委所报边疆民族工作方针与步骤的意见》,指出:目前边疆群众基础薄弱,广大群众觉悟仍低,如不能正确对待和很好的团结民族上层,将使我边疆工作遭到很大困难,在若干民族区甚至“寸步难行”。省委对今后边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继续贯彻中央慎重稳进的总方针,确定边疆工作以对敌斗争为基本指导思想,牢固地团结民族上层,并通过这种团结合作去艰苦地进行群众工作,发动各族群众,加强民族团结,认真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和生产中的困难,给各族人民以“看得见”的实际利益,最后有步骤有条件地解决少数民族区的社会改革问题,以真正巩固国防。

1955年1月,中央批准云南省委《目前边疆情况和有关边疆改革问题的意见》,确定边疆的民主改革必须采取与内地不同的和平协商办法。同年2月,省委同意省委边疆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部《对边缘六县执行和平协商土改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报告》,明确土地改革必须是“联合封建来反对封建”。从1955年开始,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实行自上而下与民族上层和平协商和自下而上层层发动群众的方式,不搞面对面的斗争,进行了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

在和平协商土改中,没收领主、地主的土地,废除官租、地租、劳役、高利贷等剥削,废除封建领主和奴隶主土地所有制,解放农奴和奴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对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包括大小领主,采取赎买政策,在改革中和改革后,不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由国家给予定期和不定期补助,在政治上给予安排照顾。保留所有领主、地主的公民权,保留富农自耕的土地;不没收领主、地主土地以外的财产,坚决不搞镇压反革命。

1956年底,全省170多万人口的边疆民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云南民族“直过区”】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云南边疆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或已进入阶级社会,但阶级分化不明显,土地占有不集中,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景颇、傈僳、独龙、怒、德昂、佤、布朗、基诺族和部分拉祜、哈尼、瑶等民族约66万人,涉及现在的怒江、德宏、西双版纳、普洱、临沧、红河、丽江、保山8个州(市)、25个县(市)的161个乡镇(74个为整乡直过)、715个行政村和42个散居寨,采取特殊的“直接过渡”方式,即不进行土地改革,以“团结、生产、进步”为长期的工作方针,通过互助合作,发展生产,克服不利于生产和民族发展的落后因素,使其直接地但却是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成功地解决了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如何共同进入社会主义的问题。经过50多年的发展,“直过区”人口已从20世纪50年代的66万人发展到125.7万人。

【民族团结誓词碑】 1951年1月1日,在宁洱红场召开数千人大会,举行了传统的“剽牛”“喝咒水”仪式,普洱区48位土司、头人、各族代表和党政军领导用汉文、傣文、拉祜文郑重签下自己的名字,共同立下了《民族团结誓词碑》。碑文为:“我们二十六种民族(注:系自称)的代表,代表全普洱区各族同胞,慎重地于此举行了剽牛、喝了咒水,从此我们一心一德,团结到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誓为建设平等自由幸福的大家庭而奋斗!此誓。”

《民族团结誓词碑》先后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列为云南省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 新中国成立前,云南的土司制度还保持在边疆民族地区和藏彝地区。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少数民族的土司、山官、头人等上层爱国人士积极拥护党的和平协商土改和“直接过渡”政策,与党和政府长期合作共事,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族地方的实施。至1957年,云南省共安排了1087名民族上层人士,其中边疆地区1017名,内地民族地区70人;安排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佛教领导的17人;担任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以及在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任职的117人。1955年,省财政厅拨出专款90万元,对4790名上层人士、1040名家属、204名佣人实行包养,对500余名年长丧失劳动力的乡以上头人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在各少数民族中先后认定的具有一定威望和影响的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有1.32万人。

【少数民族代表人士】 主要是指与少数民族有着密切联系,在少数民族群众中有着较高威信和影响的少数民族人士。主要包括原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宗教界有影响的少数民族人士、少数民族英雄模范人物和社会各界、各行各业中的少数民族精英人士。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云南省先后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25个世居少数民族中,有18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共78个县(市、区),占全省129个县(市、区)的60.5%;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达27.66平方千米,占全省总面积的70.2%。云南成为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和实行区域自治民族最多的一个省份。

【民族乡】 在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建立的相当于乡(镇)一级的行政区域。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云南省先后建立了197个民族乡,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有彝族、哈尼族、白族、傣族、壮族、苗族、回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瑶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基诺族、蒙古族、德昂族、水族。截至2012年8月底,云南省有142个民族乡。

【散居少数民族】 又称散杂居少数民族,一般包含两个概念:一是生活在民族自治地方外的少数民族,二是生活在民族自治地方而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 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从1999年起,云南省民委在全国率先实施了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一大举措——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1999年,省民委与各州(市)民族工作部门签订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全省共签订了16份责任书。到2012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已签订到全省129个县(市、区)、1288个乡(镇、办事处)、8701个村民委员会和1159个居民委员会(社区)、203个企业、2652个宗教活动场所、32个农场、其他单位209个,共签订了12244份责任书。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已成为全省覆盖面最广的责任制之一,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通过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到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企业、宗教场所,成为一项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创举。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群众广泛参与的,创造性地推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社会化系统工程,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2010年7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明确了开展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具体要求、活动形式和工作机制。创建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保障改善民生和促进民族团结稳定等。云南省民委以在农村创建“民族团结示范村”、在城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社区”、在跨区域地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三种创建形式和载体扎实推进创建活动。

【民族团结示范村】 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是以增进民族团结、协调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村民委员会或自然村为建设单位,推进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云南省民委从2003年起,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结合云南民族工作的实际,在全省开展以“一条进村入户硬板路,一个民族文化活动场所,培育一至二项增收项目,每户都有安居房,每户都能用上洁净自来水,每户用上以沼气为主的洁净能源”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民族关系和谐”为目标的“民族团结示范村”创建活动,为实现民族地区新农村“发展—团结—发展”的建设模式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兴边富民行动】 兴边富民行动是由国家民委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倡议发起,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部署,2000年正式实施的一项重要的边境建设工程,是加强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重要举措。实施范围是我国136个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8个边境团场。兴边富民行动的宗旨是“富民、兴边、强国、睦邻”。云南省分阶段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第一阶段从2000年到2004年,开展试点探索,先后制定实施了边境贫困乡综合扶贫、“三免费”义务教育等工程,并以边境6个县为重点,开展兴边富民示范村建设,探索总结了“因地制宜、一族一策、一山一策”的工作方法。第二阶段从2005年至2007年,实施全面推进,制定实施了《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范围扩大到全部25边境县(市),实施了基础设施、特色产业、贫困人口温饱、城镇化建设、科教兴边和人才兴县、农村卫生设施、禁毒和艾滋病防治、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10项重大工程,重点落实30件惠民实事。第三阶段从2008年到2010年,进行巩固提高,制定实施了《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产业培育、素质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与建设等6大工程,以及沿边公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30件实事。2011年省政府启动实施《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十二五”规划》,建设“十大工程”,完善“十项保障”,云南省边境地区加快发展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

【兴边富民示范村】 为了提高兴边富民行动资金使用效益,从2004年开始,云南省围绕兴边富民重点县建设集中资金实施兴边富民示范村建设。兴边富民示范村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实施一村,脱贫一村,发展一村”的思路,以自然村为单位,以整村推进方式进行综合扶持,每村补助资金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国家扶持与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实施,重点改善村容村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扶持产业发展,为边境县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推动作用。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以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22个少数民族(即:珞巴族、高山族、赫哲族、塔塔尔族、独龙族、鄂伦春族、门巴族、乌孜别克族、裕固族、俄罗斯族、保安族、德昂族、基诺族、京族、怒族、鄂温克族、普米族、阿昌族、塔吉克族、布朗族、撒拉族、毛南族)人口在10万以下,统称为人口较少民族,总人口63万人。新中国成立后,这些民族政治上得到了翻身解放,经济和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地处偏远、自然条件恶劣、社会发育程度低等原因,这些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贫困问题比较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这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问题高度重视,“十一五”期间,通过编制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进一步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有力促进了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和谐发展。“十二五”期间,继续编制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加大扶持力度并适当增加扶持范围,将人口在30万以下的6个民族,即景颇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仫佬族、土族纳入人口较少民族给予扶持。云南省有德昂族、基诺族、怒族、普米族、阿昌族、布朗族、独龙族和景颇族8个民族列入扶持范围。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指的是少数民族人口固定聚居,主体民族比例占全村人口50%以上,生产生活功能较为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和聚落特征明显的村寨。从2009年开始,国家民委与财政部联合启动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项目。2009—2012年,云南省按照保护各民族村寨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的特色民居为重点,培植各民族村寨特色支柱产业为基础,传承各民族特色文化为内涵,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依托,创建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为保障的指导思想,实施了75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建设,使包括汉族在内的世居民族基本都有了自己的民族特色村寨。此举受到各族群众的欢迎,成为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效方式和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强省的亮点。

【民族贸易企业】 民族贸易企业是指国家批准的民族贸易县内经销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需品、必需品(除烟草、石油外)的企业和承担民贸县送货下乡任务、在民贸县设立贸易网点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即对民族贸易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对民贸网点建设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民族贸易县的确定工作,是以“八五”期间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中规定的“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县,又是国家级贫困县”为标准进行的。为保证重点,对有一定经济实力并已撤县建市(区)或升格为地级市的原民族贸易县做了调整;对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县,又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做了增补。“九五”以来,云南省有68个民族贸易县,即: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龙陵县、武定县、南华县、牟定县、大姚县、双柏县、永仁县、姚安县、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绿春县、元阳县、红河县、泸西县、石屏县、富宁县、麻栗坡县、马关县、文山县(现已改为文山市)、砚山县、丘北县、广南县、西畴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勐海县、勐腊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漾濞彝族自治县、剑川县、鹤庆县、云龙县、弥渡县、洱源县、祥云县、宾川县、永平县、潞西县(现已改为芒市)、陇川县、盈江县、梁河县、福贡县、泸水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中甸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德钦县、宁蒗彝族自治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康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确定,是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为依据,严格按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所列的品种组织生产,保证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企业。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云南省“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16家。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即对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并对较为困难的定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每年给予适当贴息;对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培训予以支持;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民族教育】 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它是民族传统教育与跨文化教育双向交融的活动。

【民族学校】 只招收或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叫做民族学校。它包括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民族学院以及民族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

【民族班】 指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专门为少数民族学生单独设立的教学班。

【双语教育】 在此指“民汉”双语教育,是指在一定的教育阶段,同时进行母语(民族语)和第二语言(汉语)的教育,以达到少数民族学生民汉两种语言兼通、民汉两种语言文字都得到发展的目的。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命名】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是根据《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省文化厅和省民委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优秀代表进行认定命名的行政行为。传承人认定需要以下条件:(1)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的通晓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组织规程的代表人物;(2)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的艺人;(3)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实物、资料的公民。传承人认定需经本人申请或者他人推荐,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族事务部门初审,州、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族事务部门审核,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族事务部门评审并公示后发文认定。经认定的传承人可以按师承形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依法开展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命名部门为其建立档案,支持其传承活动。2008年以来,国家和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国家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省级传承人每人每年3000元。云南省是最早开展民间艺人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命名的省区,自1999年开始,已认定并命名了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824名。同时,全省16个州(市)共认定并命名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970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1893名。经命名的3738名传承人分布于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的城镇乡村,涵盖了25个少数民族,其中15个云南特有少数民族的传承人得到各级政府的重点扶持。

【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 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是由云南省文化厅和云南省民委共同主办的,以展示云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歌、舞、乐精华为内容的文化艺术活动,是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活动以云南26个民族都拥有一批代表性的歌曲、舞蹈和器乐曲为目标,旨在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繁荣民族民间歌、舞、器乐创作,培养壮大文化遗产传承人才队伍,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展演节目共分声乐类、舞蹈类、器乐类3大类,强调作品的民族性、民间性、代表性、本真性和艺术性,注重民族民间艺术本体,注重展示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优秀成果,同时鼓励在继承传统基础上的创新发展。参演队伍强调面向基层,一般由县级文化馆(站、艺术团队)、乡镇基层艺术人员、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组成,州市以上的专业演员不得参与。展演起始于1997年,每两年举办一届。

【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 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是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少数民族文学的国家级文学奖,是国家级4大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之一。自1981年创立至2012年,每3年评选一次,已连续评选10届,并于2012年制定了《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条例》。参赛作品囊括少数民族作家用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长篇小说、中篇小说集、短篇小说集、诗集、散文集、报告文学、理论评论集、翻译等。评选坚持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的原则,提倡题材、风格、流派的多样化,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鼓励少数民族母语文学创作,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文学创作。云南作家参加了历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的评选,并成为获奖最多的省区。在2012年第10届评选中,云南省布依族作家潘灵的长篇小说《泥太阳》、布朗族作家陶玉明的散文《我的乡村》、回族作家叶多多的散文《我的心在高原》、傈僳族作家李贵明的诗歌《我的滇西》分获长篇小说、散文、诗歌类的奖项。获奖人数位居全国各省区前列。

【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在1955年举办的滇西各族人民体育表演大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改革开放以后,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族政策,进一步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增强各族人民体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经省政府批准,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由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云南省体育局联合主办,地方承办,1985年起每4年举行一届。截至2012年,已分别在大理、昆明、红河、昭通、普洱、文山、迪庆等州(市)举办了9届。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体育活动分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两大类,截至2012年第9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共设抢花枪、武术、摔跤、射弩、秋千、陀螺、吹枪、双拐、龙舟、赛马、高脚竞速、板鞋竞速竞赛项目12个大项121个小项,竞技类、技巧类、综合类、民族健身操类表演项目共86项,设金、银、铜奖。另设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组织奖和组织奖,并在运动会举行期间,由云南省民委、省体育局联合召开表彰大会,表彰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